《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出台 台胞台企可依法获林地经营权

时间: 2021-03-18 09:24:37 来源: 本网原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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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供销总社17日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农林22条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林22条措施”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围绕台胞台企在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涉及的农地林地使用、融资便利和资金支持、投资经营、研发创新、开拓内销市场等方面提出具体支持措施,进一步为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支持台胞台企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出台“农林22条措施”,是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十四五”规划落地实施,完善保障台湾同胞福祉和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增进两岸同胞利益福祉。

“农林22条措施”

三大特点贴近基层台胞需求

国台办发言人朱凤莲17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应询表示,“农林22条措施”与“31条措施”“26条措施”一脉相承,进一步为台胞台企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提供同等待遇。这些措施立足新发展阶段,鼓励台胞台企抓住机遇、升级发展,贴近基层台胞需求,聚焦台胞台企关心的普遍性问题,涵盖面广、支持力度大。  她表示,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和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部署。不久前公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完善保障台湾同胞福祉和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持续出台实施惠台利民政策措施,让台湾同胞分享发展机遇,参与大陆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为帮助台胞台企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有关部门针对台胞台企在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涉及的农地林地使用、融资便利和资金支持、投资经营、研发创新、开拓内销市场等方面提出了“农林22条措施”

朱凤莲说,“农林22条措施”既着眼“十四五”时期大陆农业林业发展新要求,又回应台胞台企主要诉求。概括说,有三大特点:

一是立足新发展阶段。随着大陆加快实施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战略,台胞台企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拥有更光明前景和更多机遇。“农林22条措施”鼓励台胞台企抓住机遇、升级发展。如第10、11、12条支持台胞台企发展乡村特色农业、林草生态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参与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

二是契合台胞台企实际需求。“农林22条措施”贴近基层台胞需求,聚焦台胞台企关心的普遍性问题,如第1、2条对农村土地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第4、5、6条对融资问题,第22条对开拓内销市场,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三是涵盖面广、支持力度大。“农林22条措施”支持台胞台企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畜牧水产养殖等多个领域的建设和生产经营,鼓励台企参与农林产品国家标准起草,支持台胞参与乡村建设,基本涵盖了台胞台企在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各个方面;并就涉农涉林资金补助申请、深化台企与农垦企业合作、加强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为台胞台企提供有力支持。

她表示,国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将落实落细各项措施,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增进两岸同胞亲情福祉。

土地经营权

台胞台企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农业农村部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蒋建平17日应询表示,台胞台企作为经营主体,其土地经营权和其他主体一样,一直受到保护。新修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强调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这里的经营主体自然包括台胞台企。

17日出台的“农林22条措施”第1条提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当日国台办例行发布会上,蒋建平应询解读时作上述表示。

蒋建平说,为引导规范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2014年以来,大陆先后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8年又修订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内涵,并就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各项权利做出明确规定。

林地经营权

台胞台企可依法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

针对“农林22条措施”涉及林地经营权的内容,朱凤莲、国家林草局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胡元辉在17日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应询作了解读。朱凤莲表示,台胞台企能够依法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开展林地经营权登记,也可依规再次流转。

“农林22条措施”第2条提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胡元辉介绍说,根据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相关规定,台胞台企可依法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林业企业等林业经营者手里通过流转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经营发展林业,也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林权抵押贷款或流转处置。具体过程中,台胞台企取得林地经营权时,需通过地方人民政府对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经营林地应遵守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朱凤莲补充介绍说,为适应林业改革发展需要,满足权利主体登记需求,大陆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明确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及以上的,依据合同约定,可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并强调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有记者问,“农林22条措施”第14条提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同等从事林木良种培育、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请具体介绍这条措施。

胡元辉表示,林木种苗繁育,包括草种繁育,属特许经营范围。在该领域,台胞台企享有与大陆居民和企业同等的经营活动权利。只要达到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台胞台企完全可以从事林木种苗的培育和经营。

他说,目前持有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台企,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这些企业主要从事园林绿化苗木和花卉的生产经营,对当地农民增收就业起到了一定的助力作用,对发展当地经济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支持台创园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蒋建平17日在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7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大力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已累计安排中央财政奖补资金90多亿元人民币,支持创建了151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浙江慈溪、山东栖霞、江苏锡山和安徽和县4个台湾农民创业园成功入选创建名单,我们将继续支持台创园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有记者问,“农林22条措施”第17条提到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请介绍有关情况。蒋建平作了上述解答。

(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