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好新时代派驻监督监察新使命

时间: 2018-09-11 15:26:23 来源: 本网原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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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瑞

 

    加强对行使公权力党外代表人士的监察,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挑战性很强的新课题国家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我们派驻机构履行监督监察职责提供了根本遵循。

    广东是经济大省,也是统战资源大省、统战工作大省。新时代广东党外代表人士具有规模庞大、分布广泛、内部监督乏力以及社会群体多样、思想观念多样、监督形式多样等特点。目前,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监督存在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监督约束不够充分、监督手段不够丰富等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作为派驻广东省统战系统的纪检监察组,我们努力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贯彻落实好国家监察法,正确把握好新时代监察工作规律特点,监察的新任务、新形式、新手段,履行好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代表人士有效监督调查、处置的新使命推动和保障新时代广东统一战线工作创新发展。

    一是履行好监察职责,切实明确监察范围责任。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国家监察法并颁布实施,有效解决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代表人士监督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我们以此为契机,深入实践探索,以依规依纪依法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首先是明确监察对象范围。针对广东党外代表人士行使公权力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胞等阶层领域中的众多党外代表人士,政治性和敏感性都极高等特点,在国家监察法颁布实施前,我们就联合驻在部门对监察对象的范围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梳理,打好监察全覆盖的基础。国家监察法颁布实施后,根据省纪委监委的授权,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对象范围和责任,既履行对省统战系统党员干部的监督,又履行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代表人士的监察,明确监督的重点对象主要是省直统战系统单位的领导班子、省管党内外干部和和处级干部等。目前我们纪检监察组监察范围为广东省委统战部、省委台办、省民族宗教委、省侨联、省工商联机关及八大民主党派省委会机关等17家单位。监察对象范围从工作单位性质来看,既有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也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从人员的身份来看,既有机关公务员、党员领导干部,也有行政事业编制和专业技术人员从统一战线的领域来看既有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也有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和港澳台侨人士等。其次是明确“两个责任”分工。依据党章和国家监察法,明确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责任。相应地明确驻在部门党组织、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对其公职人员负有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主体责任。省委统战部指导、支持、帮助统战系统各单位和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协助民主党派省委会机关做好干部管理工作。我们根据授权和监察职责,准确把握好实施对“行使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界定标准,力求精准开展监察。目前,我们正在对新增的八大民主党派省委会机关进行走访调研,理顺相互之间分工与协作,明确监督与被监督等关系,并建立健全一系列的监察机制和监察制度,严格依纪依法依规开展监察工作,切实履行好纪检监察职责。

    二把握好监察特点,积极探索监察运行机制依规依纪依法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点和必然要求。根据省纪委监委授权,我们注重把握好新时代执纪监督和依法监察的工作特点,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履行好纪检监察责任重点做好三方面的规范首先是把握好在依纪与依法衔接上规范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宪法和国家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我们十分注重履行好纪法职责,做好纪与法的衔接,做好传承创新,实现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监督调查处置有序衔接、有机统一目前我们正在建立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与民主党派省委会机关监督工作机制,加强情况沟通、信息交流,努力形成监察工作合力。国家监察法颁布实施后,我们纪检监察组组织对党外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先后协助配合省纪委监委对3名民主党派省委会副主委进行立案调查处置,立案调查某民主党派省委会机关1名正处级干部,处置问题线索7件,谈话提醒4人。其次是把握好在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统一上规范在履职过程中,我们注重把握和明确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有机统一、互相衔接,坚持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和严格遵循宪法法律法规相统一,严格按照党纪和法律执纪监督。我们将针对民主党派省委会机关等党外代表人士监察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建立完善和细化相关配套制度,确保监察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既履行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监察不偏、不漏、不过,又保证监督全覆盖、无禁区、无死角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既实现监察全覆盖,又努力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再是把握好在预防与惩处衔接上规范在履行监察工作中,我们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强化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正确把握好政策策略,注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在“四种形态”的转化和监督手段转换运用上进一步规范。把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应用到对党外代表人士监督调查处置实践当中注重压实省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省委会机关等驻在部门的主体责任,在加强日常教育宣传管理监督上下功夫,惩防并举,最大限度防止党外代表人士出问题、犯错误更好地推进多党合作事业,巩固壮大爱国统一战线

行使好监察手段,注重提升监察工作效能按照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我们准确行使好监察手段,拓展监督形式,以使命担当实现监察效能全提升。首先切实把准统战工作的特殊性。在履行监察职责过程中,我们根据广东统战工作实际情况,把握好“两个尊重”“三个区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民主党派、工商联、宗教团体等行使公权力的党外代表人士实施监察全覆盖的实践探索。根据统战工作作为特殊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的特点,正确处理好联谊交友与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关系,着力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实施过程的监督,严格把好政治关、廉洁关、素质关、形象关。对统一战线落实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宗教场所商业化监督把握难等难点问题,我们注重把握好政策、规矩原则和尺度,有效推动解决实际问题和难题,努力在统战工作凝聚人心汇集力量中发挥好执纪监督和依法监察的保障作用。其次是切实“严、实、深、准”的方略性在履行监察工作中,我们充分利用好派驻监督近距离、常接触的优势,精准发挥监察效能,突出行使好“严、实、深、准”四个方面的要求和方法。“严”,就是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让手握公权力的党外代表人士心存敬畏、慎独慎微,切实加强自我约束。,就是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切实把握好问题导向,力求依法监察达到最好的政治、法治和社会综合效果。“深”,就是针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深化分析研究,层层压实责任,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发挥统战部、党派监督机构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做细做实日常监督。“准”,就是准确把握对党外代表人士监督的切入点,正确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切实提高精准把握执纪监察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不缺位、不越位,做好监督的再监督不断提升党外代表人士监察效能

(作者系广东省纪委监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