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20名民营企业负责人被宣告无罪

时间: 2020-07-24 09:31:28 来源: 本网原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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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吁青 陈明蔚)7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中常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提醒。

    近年来,广东法院切实增强平等保护司法理念,不断加强司法保障。疫情期间,法院在全面服务疫情防控同时,全力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扎实推进省委、省政府“六稳”“六保”措施落到实处。广东高院专门成立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加大对非公有制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慎重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19项产权重点保护任务,先后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两个“十条”,细化提出20项具体措施。

    据统计,全省法院去年至今年6月,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损害商业信誉等侵害企业产权经济犯罪一审案件2160件,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一审案件4432件,职务侵占、非法经营、挪用资金、商业贿赂等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一审案件1994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向民营企业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审结“套路贷”犯罪案件80件,依法严惩清远“砂霸”陈志辉等一批非法垄断当地市场的“市霸”“行霸”,切实维护民营企业财产安全。各级法院在审判中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对不宜认定为经济犯罪的20名民营企业负责人宣告无罪。

    另据了解,2019年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涉民营企业民商事案件76.5万件,其中破产案件5223件,依法出清“僵尸企业”1306家,52家民营企业经破产重整恢复生机,盘活资金上百亿元。

    此次是广东高院近年来第六次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法院将紧紧围绕“双区”建设、“双核”发展,着力加强财产制度、科技创新、公平交易等司法保护,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案例

    镇政府未依法履约 法院判决向企业退款

    2006年4月,广东湖南商会皮革委员会与清远市某镇政府,就相关征用土地、建设等事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协议约定:由某镇政府负责征收该土地约2430亩给皮革委员会使用,皮革委员会按照每亩土地包干价格为8.4万元的标准,支付价款20412万元,清远市某区政府在该投资协议的鉴证方处加盖公章确认。

    协议签订后,皮革委员会邀请南海华豪公司、叶某某、麦某甲、麦某乙、梁某某五原告参与项目土地开发,五原告向某镇政府支付了征地预付款2690万元。随后,因项目暂缓建设,某镇政府与五原告分别签订退款协议,约定分两期退回2690万元给南海华豪公司等。

    因某镇政府未如期退还款项,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清远市某区政府、某镇政府返还2690万元及利息。

    清远中院一审认为,某镇政府作为《项目投资协议》的合同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退款,应当承担退还预付征地款及利息的义务。某区政府作为鉴证人盖章,造成了五原告对当地政府征地承诺的信赖,且其在协议签订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应当共同对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某区政府返还五原告预付征地款共计2690万元及利息;某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提醒,招商引资活动中,政府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署和履行行政协议。

    ■提醒

    企业应重点防范四类法律风险

    结合司法实践案例,近日,广东高院专门印制了《民营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手册》,针对民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的资金融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12个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提示注意防范。

    在司法实践中,因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企业员工非法窃取,影响企业发展等情况屡见不鲜。法院建议,企业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对于工作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员工应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必要时可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同时,企业不应纵容或默许新雇佣员工使用原雇佣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避免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企业在经营中,如果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与人签订合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获取利益,就会产生合同欺诈带来的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法院建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把控合同签订的过程,对合同相对方的企业资质、履约能力、提供的担保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无法正常履行情形时,应及时作出判断,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

    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本单位财物强行占为己有或者窃为己有,或者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本单位财物,可能涉嫌犯罪。法院建议,企业应当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务审批流程,使企业财物的管理、使用有章可循、循规运转,同时提高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特别是公司发起人或者大股东作为公司管理人员的,要有公私分明的意识。

    有些纳税单位和个人为少缴纳税款,在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上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这种行为不仅要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处处受限。法院建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做到不购买、收受与真实交易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帮他人虚开或者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交易前应当对交易对手的经营资质、规模等作必要的调查,在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保留交易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