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对推进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影响

时间: 2020-09-16 09:43:18 来源: 本网原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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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凝聚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成为中华民族走向繁荣富强的象征和标志。宗教事务治理的范畴既囊括民事领域,又包含行政领域,既涉及人身关系,也覆盖财产关系。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必然与宗教领域法律规范一起更好地支撑宗教事务治理法治体系,必将对推进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

一、民法典对提升宗教事务治理的效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民法在国家事务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就是要以法治方式规制宗教活动、规范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依法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宗教工作顺利开展,进而达到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实际效用,民法典的保障功能必将推动宗教事务治理效能的提升。

第一,有利于提升宗教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民法典以其庞大的法律规范及制度体系,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的种类和保护机制,绘制了民事权利的保障网络。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各民事主体参与治理的进程,凝聚形成共识导向,还能发挥行业公约、自律性规范等软法体系作用,形成成本低、速度快、效果好的治理手段。宗教事务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组织是宗教事务治理的主要对象,但公民首先是自然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组织首先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宗教事务治理中,严格遵守民法典相关规定,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凝聚信教群众、宗教组织和管理部门的思想共识,各项工作的开展会更加有序、更有章法,进而团结信教群众,形成协商和互动的对话性秩序,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宗教关系。处理好宗教关系,单靠行政法等公法规范是不够的,还需要依靠民法等私法规范来补充和完善。一方面,民法典规定的一些规制措施促进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的实现。民法调整的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更容易被群众所接受,成为国家治理方式的首选。所以,民法许多方面都有浓厚的行政管理因素。依照行政法的规定评价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行政机关实现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手段,而民法典是这些手段的载体和源泉,载体越完善、手段越合理、制约越严格,管理效果就越明显,对建设服务型政府越有利。另一方面,民法典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遵循。市民社会既强调国家和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积极参与,又基于法治原则要求划定权利边界。从管理角度而言,行政机关调整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多元,行政决策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因此,行政管理应当更加公平公开,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从民事角度而言,行政机关属于民法上的特别法人,宗教团体属于民法上的非营利法人,遵守民法典是其基本义务,也是对其他民事主体实现权利保障的要求。所以,以民法典为遵循,以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不仅能很好地满足民生需求,还能推动社会善治,激发宗教积极的社会功能,对于推动构建和谐的宗教关系大有裨益。

第三,有利于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进入新时代以来,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的举措之一就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各宗教,推动宗教经典教义阐释、宗教制度建设、宗教活动方式等适应国情特点、体现中国特色。这种文化所倡导的价值理念在民法典中也得到了反映。民法典第1条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立法目的之一,之后又用7个法条相继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和绿色等民法基本原则,同时敬老爱幼、互帮互助、家庭和谐等优秀传统文化也在婚姻家庭编中得到了体现。民法对社会风向具有引领作用。民法典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贯穿于民法总则、各个分则、每项民事法律制度中,契合宪法精神,必将对各类民事主体产生深远影响,也必将对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教义教规阐释产生深远影响,进而提升对宗教的正面影响力,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消解宗教的消极因素。

二、结合贯彻实施民法典,坚定推进宗教事务依法治理民法典更新了我国的民法理论和制度,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伦理价值,对做好新时代的宗教工作,坚定走宗教事务法治化治理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结合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民法典以宪法为制度前提,其有关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规定均来源于宪法的人权和物权原则。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保护公民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贯彻民法典的宪法精神,必须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依法治理借宗教信仰自由实施的各种侵害公民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当前,重在加强民法典的宣传教育。在宗教界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应向广大信教群众讲清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讲清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对他们的最大保护,引导信教群众认清信徒身份的前提是公民身份,认清宗教身份和宗教问题都要受到法律的规制,认清违法行为不是信仰坚定的表现,引导他们恪守法律秩序和公序良俗,养成法治观念。

第二,结合贯彻实施民法典,提升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程序是法治思维的本质,有了程序,法治思维所追求的确定性才有了保障,进而达致法治状态。应注重程序的重要性,以法治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破解各种问题的困局。比如,近年来反映强烈的佛教道教商业化等问题,都应纳入法治轨道,综合运用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治理,实现有法可依向依法治理的转变。民法社会治理的最佳途径是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和责任自负,提升民事主体的自决权。民法典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应指导宗教组织积极构建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做好法人登记工作,协调解决好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法人登记方面法规规章不配套的问题,引导宗教组织通过法人章程治理内部事务。

第三,结合贯彻实施民法典,发挥宗教积极作用,抑制消极作用。民法典的法理基础是权利、义务、责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从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人们对相对独立的需要应是“正当性需要”,这种“正当性需要”在社会法治空间治理的指向就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积极和消极两重性,发挥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关键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即意味着宗教活动、宗教思想建设及治理等都必须指向正当性。因此,应将维护人民利益贯穿于宗教事务治理的全过程,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应将促进社会和谐进步融入宗教教义、宗教文化和养老扶贫等公益事业中,防范和治理非法宗教活动对人民利益的侵害,防止宗教活动对社会事务的干预,引导宗教界形成正向思想共识。

第四,结合贯彻实施民法典,进一步加强党对宗教事务依法治理的领导。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个根本要求。应将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理宗教事务的所有领域,加强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协调,适应依法治国的特点,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宗教事务管理,发挥好引导作用。同时,在宗教事务治理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衔接转换,实现互联互动,共同规制。

 

(作者单位为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本文刊《中国宗教》2020年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