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1982年3月31日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文件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文件指出,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对于一切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这种统一战线,应当成为党在社会主义时期所领导的规模广大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