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4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该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基本法》是按照我国政府解决香港问题的总体构想——“一国两制”的方针形成的。它既体现了“一国”所要求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基本原则,又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的政治要求。《基本法》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的颁布为我国解决香港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保持未来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奠定了法律基础。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日常立法的依据和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