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好对党外代表人士有效监督的新使命

时间: 2020-05-28 11:07:44 来源: 本网原创稿

对党外代表人士有效监督,是政治性、政策性和挑战性很强的新课题,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新时代呼唤新作为,新使命要求新担当。作为派驻广东省统战系统的纪检监察组,要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正确把握新时代监察工作规律特点,深入思考探索,以监督的新任务、新形式、新手段,履行好对党外代表人士有效监督的新使命,推动和保障新时代广东统一战线工作创新发展。

一、深化监督认识,以明确责任实现监督主体“全参与”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监督是党内外的共同任务和责任,也是党外代表人士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参政议政水平的必然要求。要着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大背景,着眼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统一战线,广泛凝心聚力,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履行好国家监察的重大政治责任。

一是加强监督教育和引领。要强化统战工作政治思想引导,固守政治底线不动摇。准确把握广东统一战线的一致性、多样性情况和党外代表人士思想观念、政治诉求新变化,切实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监督的教育引领,深刻认识建立国家监察机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履行反腐败职责,是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充分认识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解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这既是新时代的要求,也是我们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与时俱进的体现。要不断夯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促使党外代表人士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认同国家监察,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充分彰显广东作为全国统战大省的优势,发挥出重要法宝作用。

二是明确监察边界和责任。把行使公权力的党外代表人士纳入国家监察范围是破解党外代表人士监督主客体不分问题的必然要求。要立足广东作为改革开放和对敌斗争前沿的特殊地位,着眼新时代的新要求,正确把握统一战线大团结、大联合主题,找准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着力构建党统一领导的监督体系。要针对我省党外代表人士行使公权力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胞等阶层领域中的众多党外代表人士,政治性和敏感性都极高等特点,进一步理顺明确监察对象范围,严格依法坚守监察边界。要进一步完善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实施举措,既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各民主党派、各界别团体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又要明确其履行对党外代表人士监督的主体责任,落实对党外代表人士履行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职能,实现各监督主体的全参与。同时要加强各级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监察机关既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也要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方面的监督,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制度。

二、探索监督机制,以依法规范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国家监察法并颁布实施,有效解决了对党外代表人士监督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要以此为契机,深化实践探索,建立完善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制,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代表人士监督全覆盖。

一是实践探索监督工作运行机制。要把握好新时代统战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新要求,面对我省党外代表人士规模庞大、人数众多,监督工作点多、面宽、量大等情况,适应监督全覆盖要求,建立健全党外代表人士监督工作运行机制。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宪法和国家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监督、调查、处置。积极探索监察权向派驻机构和基层拓展,将监察职能横向延伸,探索构建党委领导下由纪委监委、统战部、组织部和公检法司等共同参与的反腐败工作平台,建立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议由省纪委省监委统筹全省党外代表人士监督的领导指导工作,赋予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对党外代表人士监督监察职能和权限,明确监督范围,配齐配强力量,和统战系统党风廉政监督责任一并实施,协同推进。

二是依法规范精准开展监察工作。要以赋予监察机关宪法地位为契机,注重把握好统一战线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和特殊性问题,把握好新时代执纪监督和依法监察的工作特点,履行好监察责任。要根据广东省统战工作范围广、对象多元,履行监督覆盖延伸敏感性深入性高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监督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明晰职责边界和监察边界,准确把握好“公职人员”和“行使公权力”两个概念及其界定标准,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对象范围精准开展监察工作,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重点做好三方面的规范:一要在依纪与依法衔接上规范,做好纪与法的衔接,做好传承和创新,实现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监督调查处置有序衔接、有机统一;二要在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统一上规范,既要履行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监察不偏、不漏、不过,又保证监督全覆盖、无禁区、无死角;三要在预防与惩处衔接上规范,注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在“四种形态”的转化和监督手段转换运用上进一步规范。

三、健全监督制度,以规范运行实现监督责任“全落实”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把国家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职能,聚焦惩治腐败这一主责主业,完善配套制度,规范监督工作顺畅运行,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既要实现监督责任全落实,又要实现统一战线大团结大联合目标,画出最大同心圆。

一是要严格规范有效落实监察制度。国家监察法为履行监察职责、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要结合广东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加快构建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的职能配置基本框架,进一步完善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监督机制制度,力争做到各项工作制度符合法律要求,符合广东省情,符合统战工作需要,符合党外代表人士特点。根据《条例》赋予的职责,建立由统战部门牵头,党派机关和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履职情况的信息沟通机制,明确各方面责任有效落实,尤其要强化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同时,要积极引导民主党派和团体组织加强内部监督,完善监督制度机制,充实监督力量,提升监督水平,积极构建内部监督的问责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统一战线不统一”的体制机制问题。

二是要严格依法依规行使监察职权。特殊性是党外代表人士的身份特征,是不同于中共领导干部的特殊因素。在履行监察工作中,要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强化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探索构建权威高效的体制机制。要正确把握政策策略,把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应用到对党外代表人士监督调查处置实践当中。在履行监察职责过程中,要根据广东实际情况,把握好“两个尊重”“三个区分”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坚决防止“灯下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和以权谋私。以规范行使监督责任,最大限度防止党外代表人士出问题、犯错误,更好地推进多党合作事业,巩固壮大爱国统一战线。

四、拓展监督形式,以使命担当实现监察效能“全提升”

按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勇于担当作为,创新监督手段,提升监督效能,确保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

一是突出把握重点、难点问题精准发力破解。在统战系统做监督工作,关键在于充分认识统战工作在我们党治国理政中的战略地位,把握好统战工作发展与正风肃纪的关系。要针对新时代对党外代表人士监督存在的难点问题、监督盲区等,积极开展深入调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破解,进一步加强对民主党派、工商联、宗教团体等行使公权力的党外代表人士实施监察全覆盖的实践探索。根据统战工作作为特殊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的特点,正确处理好联谊交友与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关系,着力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实施过程的监督,严格把好政治关、廉洁关、素质关、形象关。对统一战线落实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宗教场所商业化监督把握难等难点问题,要注重把握好政策、规矩原则和尺度,有效推动解决实际问题和难题,努力在统战工作凝聚人心汇集力量中发挥好执纪监督和依法监察的保障作用。

   二是突出把握“严、实、深、准”要求精准发力监察。国家监察法要求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这是做好监察工作的重要指引,要用心用力忠诚履行赋予的职责,充分利用好派驻监督近距离、常接触的优势,精准发挥监察效能,突出把握好“严、实、深、准”四个方面的要求和方法。“严”,就是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让手握公权力的党外代表人士心存敬畏、慎独慎微,切实加强自我约束。“实”,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切实把握好问题导向,力求依法监察达到最好的政治、法治和社会综合效果。“深”,就是要针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深化分析研究,层层压实责任,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发挥统战部、党派监督机构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做细做实日常监督。“准”,就是要准确把握对党外代表人士监督的切入点,正确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切实提高精准把握执纪监察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不缺位、不越位,做好监督的再监督,不断提升党外代表人士监察效能。

省纪委监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组长  李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