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是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遵循

时间: 2020-05-28 11:26:15 来源: 本网原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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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了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的明确要求。“四种形态”是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律认识的理论升华和创新,既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又为派驻纪检组转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式、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遵循。

第一,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必须树立新的监督执纪理念。要综合运用好“四种形态”,派驻纪检组必须转变工作思路,树立新的监督执纪理念。一是树立“纪在法前”理念。“四种形态”中的任何一种,强调的都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体现的都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思想。这就要求牢固树立“纪在法前”理念,切实把握好纪律戒尺,做到动辄则咎,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权威。二是树立全面执纪理念。“四种形态”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以往过于偏重抓“少数、极极少数”的做法,既紧盯党员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又用纪律管住广大党员“大多数”。三是树立精准执纪理念。“四种形态”要求我们要准确识别和处置各种形态对应的违纪行为,精准把握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匹配度,真正筑起防止党员干部从“破纪”走向“破法”的防火墙。

第二,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增强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不仅仅是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的常态,同时也应该成为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主体责任的常态。派驻纪检组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包括综合监督单位“一把手”在内的领导班子成员,带头落实主体责任清单和谈话提醒抓早抓小工作机制要求,做好与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工作,让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常态,让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执纪方式,不但成为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的手段,也成为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推动力,真正把党章赋予的管党治党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必须改进监督执纪方式方法。运用好“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方式方法必须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从挑肥拣瘦向动辄则咎转变。对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红脸出汗,防微杜渐,对轻微违纪问题给予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对较重的违纪问题给予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除了给予纪律严惩外,还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这就要求派驻纪检组强化日常监督,建立与综合监督单位的工作联系机制,完善落实提醒、约谈、函询、诫勉谈话、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等工作制度,对综合监督单位实施近距离、全方位、多触角的有效监督,真正实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第四,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努力提高监督执纪能力。实践“四种形态”,派驻纪检组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这对派驻纪检组干部的监督执纪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一方面,必须增强敢担当的勇气,坚决克服“与监督对象同吃一锅饭,抹不开面子”的思想顾虑,牢固树立敢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勇气,对轻微违纪问题要当头棒喝、猛击一掌,对严重违纪问题严厉惩处、严肃问责,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必须增强能担当的本领,进一步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提升政策把握能力,努力适应“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及时掌握综合监督单位党员干部的鲜活情况,依纪依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真正实现既要敢担责,也要能担当。

省纪委监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刘伟立